查看原文
其他

数字平台的伦理困境与系统治理

浙江大学 启真新论 2023-02-21
数字技术加强了社会连接,丰富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渠道,使人们得以在虚拟领域中实现互动和信息共享,个人的声音因此可以被更广泛的听到。而数字技术的联通性也让不同虚拟平台之间、虚拟平台与现实世界之间融合起来,构建起网络化社会。数字平台一方面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理性对话的潜能,为民主参与提供了新的机会 ;另一方面也加速了虚假信息、消极信息的传播。为了更好维护技术发展的初衷,需要集中政府、平台、受众等不同主体力量,实现对数字平台伦理的系统性治理。



数字化变革改变了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方方面面,人类的日常生活被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重新定义并改造了。
那么,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人类实现美好生活来说是一种挑战还是福利?前与人类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主要数字平台有:


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包括主要操作系统和应用商店平台,如苹果、谷歌、微软等;国民生产和社会生活服务平台,如钉钉、大众点评、去哪儿、携程、优酷、滴滴打车、高德地图等;数字媒介平台,如Facebook、Twitter、微信、抖音、微博等;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亚马逊、阿里巴巴、京东等等。

社会因沟通而存在,数字媒体平台就是网络化社会得以形成的基础。 


数字平台遭遇的伦理问题


数字技术丰富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让更多参与者的声音可以被听到,人们得以在虚拟领域中实现公共互动和信息共享,但也使得一些负面信息能够以“病毒式传播”方式迅速蔓延。


“数字野火”:信息失真与虚假报道。社交媒体平台一般是基于用户生成内容(UGC)模式建立起来的,缺少传统媒体中的信息把关人,每一位用户都可以生产和传播信息,为“假新闻”“伪新闻”和“虚假信息”的迅速传播创造了潜在条件。单纯的虚假信息也许通过媒介平台标明“真”和“假”标签就能让用户识别,但现实中,不少信息往往是真假参半,令人难以分辨,成为新闻传播活动中难以消除的顽疾。


沟通受阻:“回音室”与群体极化。皮尤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社交媒体平台不仅不能促进争议性话题领域中更加公开的公众交流对话,反而抑制了对话的产生。而且,在数字平台上往往容易出现“回音室”效应,即由于信息的选择性接收与传播,造成网络中群体的割裂、独立。人们往往以兴趣为基点,在互联网空间里建构起各类“圈子”,使得传播也呈现出“圈子化”趋势,各种圈子会基于各种不同的社会事件和利益诉求进行交流讨论。互联网环境中的个体倾向于寻找与自身观点、价值取向相同的团体,并在群体互动中将情绪升级,从而产生群体间的对立与割裂。当对立双方存在明显情感抵触或相互厌恶,便导致社会极化。


算法偏见与歧视。人类的偏见能通过各种方式融入机器算法过程。技术不是中立的,它投射出发明者的价值偏向,且使用者的立场在其中也起到重要作用。不同数字平台会基于不同的目的,为平台架构和算法中嵌入某些价值观。例如,平台会根据消费者的数据资料向其提供不同的产品、服务或价格,这种“算法偏见”会造成不公平或歧视性结果。


个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现代数字技术为优化用户体验带来了无限可能性,但这种高度定制内容所带来的便利性和效率是以一个重要的代价为前提的,即平台对用户个人数据的收集和访问。大规模的数据挖掘、全球性的数字监控和算法分析,让普通公众在数字世界里“裸奔”,我们面临在数字领域保护隐私的重要课题。


伤害性与反智性言论。技术既赋予了网络中行动者自由表达的权力,也放大了其中的分歧和矛盾。在数字传播时代,人们之间虽然加强了彼此间的联系,但却丧失了深入对话的机会,大家习惯了“用拇指发言”,而削弱了使用具有反思性的大脑进行交往的能力,严重阻碍了公民美德的培养、维护和繁荣。



数字平台伦理的系统性治理


目前人们已经广泛关注到了隐私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如欧盟和我国已先后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法规。但还有一些重要的议题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讨论和充分的研究,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数字平台伦理的系统性治理:


第一,政府主导建规立法。


网络信息内容良莠不齐,一些新兴的信息技术如深度伪造、智能算法等被滥用于网络内容的生产和传播,制造热点事件,形成网络舆情,对网络舆论环境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等领域形成了挑战。


目前,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9月,国家网信办等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旨在“推进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有效识别高风险类算法,实施精准治理”。


第二,强化平台伦理责任担当。


数字平台占据了信息传播的新枢纽位置,用户、信息、服务汇聚在平台上,平台因之具有了“中介权力”“制约权力”,具有了新型“守门人”定位。
平台企业应增加积极的、建设性的内容在推送中的占比,鼓励健康的阅读习惯,引导有同理心的互动,而不是短视性地依靠易沉瘾的内容和算法来迅速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第三,培养公民的信息伦理素养。


数字平台给了人们广泛参与讨论的机会,但如何让平台正向赋权于人并非易事。今后可能需要建立起一系列公众参与信息传播活动的伦理规则,比如要求公众不发表反智性的观点,不利用数字平台作恶,要培养和发展彼此的“交流美德”(如诚实、耐心、宽容、平等和富有同理心等);反之,则要建立全网通用的黑名单制度。



总之,数字技术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在建立与人们更为亲密的技术网络,平台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力,提供了各种新的可能性,但也挑战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数字信息平台的伦理建设应是政府、平台企业和公民共同的责任。


作者介绍:

吴飞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公共外交与战略传播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原文题为《数字平台的伦理困境与系统性治理》,载于《国家治理》2022年第7期。

投稿邮箱:qztheory@163.com

选稿编辑:杨程越 孙萌

今日编辑:徐一凌

图片来源:王磊、孙啸、刘周《杭州初印象》

责任编辑:江宁宁 金云云


往期推文:

“历史终结论”的终结与中国制度的优势

抗战为什么赢

多渠道拓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空间载体

以产权激活企业技术创新

刘同舫:凝聚起共同奋斗的磅礴力量

任少波:更加重视拔尖创新人才的自主培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